山东法制传媒网讯:(梁红柳)2006年,王某在塔县某单位(事业性质)下属企业劳动服务公司任经理期间,与该单位法人及承包人李某口头协议:将塔什库尔干库孜滚工程分包,材料由承包人李某承担,该单位负责提供技术、机械和人工。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李某欠被告方机械费4618元未付。
2008年该单位新任领导查帐时,发现上述4618元的欠款挂在王某的劳动服务公司。安排财务人员从2008年12月起至2013年7月共扣除王某工资 4618元。在多次信访未果后,王某向劳动局申请仲裁,却被告之已过时效。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受理本案时,出现以下分歧:
观点一:王某被单位扣工资,属于该单位内部自主管理范围,法院不应受案;
观点二:王某被单位扣工资,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法院做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应当受理;
【评价】
劳动争议诉讼是指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机构的裁决不服,持劳动争议裁决书依法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一种劳动争议处理方式。这种诉讼形式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对劳动争议的最终处理。
王某单位并未对其做出具体的行政处罚行为,此案应做为民事案件由法院进行受理。故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法官告诫: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以劳动仲裁为前置程序,即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它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争议案件时,要执行劳动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的规定,而且还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四个起诉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新疆塔什库尔干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