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杨军)近日,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虽然在法官的调解之下使原告最终得到了合理的赔偿,但审理过程中,却暴露了当事人在起诉索赔时存在的一些问题。
庭前询问的过程中法官了解到,原告来法院起诉的原因是由于被告公司的施工土堆被大雨冲刷,压到了原告所种植的草莓地上,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与被告方多次协商无果后来到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方赔偿自已经济损失2万元。然而承办法官在询问中得知其草莓地一年的收入只有3千到4千元,且被告所侵占的面积只有原告草莓地的三分之一,2万元的请求显然并没有依据。对此原告表示自己地边还有一处彩钢房被压塌,至于2万元的数额则是律师所写,并没有什么证据,但是可以申请鉴定。
考虑到本案实际情况,法官耐心向其作出解释,申请鉴定所花费用较高,按原告在本案的实际损失来看,可能会扩大当事人的经济损失,所以该案件可能并不适合进行鉴定,但同时也表示,自己可以尽力与被告方进行沟通,看是否可以让双方达成和解。最终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之下,原告得到了被告公司的5千元赔偿金,并选择撤诉。
法官提醒,维护自身权益,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在合理范围内向侵权者进行索赔。当事人在提起诉讼的过程中,一定要对自己的损失有所了解,做到心中有数,并以此为根据确定立案标的,否则很有可能因为证据不足导致输掉原本可以赢诉讼,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