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洪成)2019年以来,最高院一直推行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但同时也提出,当被执行人规避执行、逃避执行时,应当突出执行工作的强制性,持续加大执行力度。
近日,一起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某、秦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1万元。本院立案后,经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秦某某名下银行卡内共计9000余元,办案人员第一时间将其银行卡冻结。承办人认为本案后续很容易处理,约谈被执行人再另行缴纳几百元即可。
没想到,被执行人杨某某是个难缠的主。执行员将其约到法院会见后,被执行人杨某某态度极其蛮横,表示几百元也不想履行,并且对办案人员进行言语威胁。执行法官经合议后,认为对该类被执行人决不能手软,经审批后立即对其下发了拘留手续,明确告知被执行人如果在一小时内不将执行款交到法院,立即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在此期间,由法警将其押至羁押室让其悔过。本来蛮横的被执行人没想到因为几百块钱,就能对其采取如此严厉的强制措施。几分钟后,羁押室的被执行人态度发生了180度转变,向办案人员表示悔过,并让其妻子秦某某半小时内送来执行余款,本案执行完毕。
此次对杨某某的强制执行是对一些不配合执行工作的被执行人的一种警示与告诫。如果规避执行、逃避执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你将分分钟体验到执行强制措施的威慑力。不要等到被关进铁窗时才后悔莫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