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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任城区检察院:发布虚假的毒品销售信息,可真“刑”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晓楠)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微信、QQ等各种即时通讯工具让人们的沟通交流变得更加方便快捷。但是,有的人却利用通讯工具发布销售毒品违法犯罪信息等,严重影响了公共秩序和网络秩序,触犯刑法终身悔恨。
 
  此前,济宁市的王阳(化名)为获取非法利益,在40余个微信群、60余个QQ群发布虚假的毒品销售违法犯罪信息,经与所在群成员取得联系后,使用他人的微信收款码和支付宝收款码,诱使对方向其支付100元、200元等数额的定金后失去联系,共计获取违法所得1.5万余元后挥霍。王阳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王阳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有关销售毒品的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经开庭审理,依法判决被告人王阳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检察官提醒大家,信息网络技术便利了社会生活,但网络自身的快速、大量传播等特点也容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使网络平台成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场所和工具。
 
  我们每个人都要正确利用信息网络,不在网络上随意发布虚假、违法信息,而且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和辨别是非的能力,共同抵制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共建积极健康的网络环境。(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新媒体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