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风凭借力 春雨润新生
——山东省济宁市出台办法强化社矫对象管理护航民营企业发展
山东法制传媒网:(李连昌 郑勇强)为深入贯彻落实社区矫正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依法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六稳”“六保”要求和济宁市优化营商环境需要,保障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近日,济宁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联合出台《济宁市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是我省首部科学规范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请假、销假、监管、检察监督等工作的部门规章。《办法》共二十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山东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办法》遵循公开公平、依法依规、保护合法、打击非法、统筹协调、精细管理的原则,从建立《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信息库》,搭建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经营性外出请销假“绿色通道”,加强申请审批、监督管理、核查管控、检察监督等方面,着力解决了涉及民营经济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经营活动受到限制,无法有效参与企业经营活动,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受到影响,遭遇困难等现实问题。探索创新了服务社区矫正对象、助力民营企业发展的新模式。充分体现了治本安全观和教育帮扶的司法理念,保障了社区矫正对象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当权益,让社区矫正对象深切感受到了司法工作的“力度”和“温度”。
该《办法》的出台施行,是完善《社区矫正法》制度执行体系,服务保障“六稳”“六保”,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的最新成果,势必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贡献新的力量。(济宁市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