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刘晓楠)招标投标是一种择优竞争的采购方式,能够使市场主体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从而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但有些人在背地里搞小动作,对招标投标事项进行串通,以排挤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者利益的的方式获取工程项目。殊不知,这种行为涉嫌串通投标罪,会受到法律制裁。
案例:
某地一小区续建工程公开向社会招标,甲某找来好友11人,商议由他以A公司名义报名投标,好友借用另外两家公司名义分别投标。
为了获取其他投标公司的信息,甲某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另案处理)得知参与投标的另外8家公司名单。为了顺利中标,甲某等人多次到这8家公司游说劝退,对有些“不识相”的公司,他们就予以威胁,最终这8家公司全部退出竞标。之后,他们统一确定了三家公司报价,并安排制作了标书。
经开标、评标,A公司以1.7亿元的投标价格被列为第一候选人。但之后,有人通过举报致此次招标流标。
受案后,检察机关以串通投标罪对甲某等12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该案经开庭审理,法院以串通投标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其他11名被告人也以同样罪名被判处刑期不等的有期徒刑。被告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显而易见,串通投标行为破坏了招标投标机制,尤其对最终中标成交价格造成影响,同时严重损害了其他招标人的利益。依法严惩串通投标犯罪,不仅是保障招标投标市场良性竞争、促进市场健康良性发展的需要,更是净化社会风气的根本需要。(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