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讯:(陈少敏 刘春港)8月29日,山东济宁市公安局任城区分局长沟派出所向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派驻南张检察室送达了落实检察建议回复函。
此事得从今年6月说起。2016年6月27日,该检察室受理了该所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故意伤害案。该所在该案侦查卷宗“到案经过”中认定周志远2015年7月6日到该所投案自首。经审查发现,周某某2015年6月4日、同年7月6日先后两次到该所接受讯问都是该所传唤过去的。周某某在这两次接受讯问中,均未主动供述自己的故意伤害犯罪事实。为进一步查清周某某犯罪事实,该室依法传讯了周某某。在讯问中,周某某也不承认自己投案自首。
因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室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该案。因周某某不符合投案自首条件,该室在起诉中未认定周某某投案自首。
2016年7月25日,任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在庭审中,被告人周某某的辩护律师以该所“到案经过”认定周某某投案自首为由,为周某某作投案自首辩护。对此,该室该案公诉人予以反驳。同年8月10日,该院判决书驳回了该案辩护人投案自首的辩护意见,以故意伤害罪判决周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为强化刑事诉讼法律监督,8月11日,该检察室向该所送达了“严格执法、规范办案”的检察建议,建议该所“严格执法、规范办案,根据事实和法律制作‘到案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