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山东胶州检察院一案例在全省“百庭观摩千庭评议”获评优秀出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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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兰陵县检察院将庭审现场设到群众"家门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

  山东法制传媒讯:(刘星元 史文平)几张课桌椅围成简单的方形,审判人员、公诉人、辩护人和被告人依次而坐,现场围满了四邻八村的村民,不远处的国道上行驶的车辆来来往往……近日,在山东省兰陵县鲁城镇平山后村村委会院内,一场特殊的轻微刑事案件庭审正在进行。

  25岁的被告人房某,是鲁城镇平山后村的一名普通农家妇女。今年2月13日,房某因修猪圈的围墙,雇人用推土机将206国道绿化带铲出一个5米宽、4米长的口子,然后用土垫平铺出一条出路。此案移送起诉后,该县检察院启动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机制,并协调法院将庭审现场设到了群众的“家门口”。

  庭审开始后,担任公诉人的检察官刘丽华宣读起诉书:“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2月13日,被告人房某在建房过程中,未经兰陵县城市管理局许可,雇用铲车将位于国道206线兰陵县鲁城镇界牌岭东路段北侧一处绿化带铲除。经鉴定,被毁坏的绿化带价值共计6070元。”

  不到一个小时,庭审顺利结束。审判长刘西勇当庭宣判:“被告人房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宣判后,公诉人刘丽华面向旁听人员指着身后的“普法图板”上的“树状”漫画,讲解起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类型及其相对应的处罚标准。

  在庭审现场的张元勤老人说:“俺长这么大,这是第一次见到检察官、法官办案子,明白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怎么回事儿了,检察官的普法教育让俺明白这样的犯罪应受到的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