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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吉林:(时海冰 金薇)2020年10月26日下午,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对宗某某等5人盗伐林木,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
 
  合议庭“3+4”模式
 
  人 民 陪 审 员 参 加 审 判
 
  不同于以往的独任审判或三人合议,该案件依法由三名审判员与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的七人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由李忠霞副院长担任审判长。
 
  2019年7月至11月间,被告人宗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组织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闫某某、赵某某等四人为其砍伐林木并加工板材出售。宗某某等人驾驶自家拖拉机,携带自家油锯,多次前往大石头东明林场内砍伐柞木。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向侦察机关投案自首。
 
  2020年4月5日,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闫某某酒后驾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吉林省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闫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含量为99.55mg/100ml。
 
  敦化林区基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宗某某组织张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闫某某四人,以营利为目的,擅自砍伐国有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盗伐林木罪。
 
  被告人宗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等人盗伐林木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以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宗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7000元;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之前犯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赵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闫某某与其所犯危险驾驶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判处宗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王某某、闫某某五人恢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和资源原状,鉴定费由五人共同承担。
 
  该案的办理是在司法办案过程中运用修复性司法理念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的具体体现,同时,通过庭审警示包括被告人在内的广大群众,要树立法治思维、根植绿色环保意识,自觉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
 
  下一步,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在审理涉及公益诉讼的相关案件时,更加注重考虑惩罚措施与环境修复之间的关系,努力争取达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为辖区生态环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