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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一把烧荒火,造成损失十余万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冬天里的一把火点燃了激情的舞台,
 
  但是现实生活中可是不能随意放火!
 
  如果因为纵火导致了严重后果,
 
  可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不信,你看
 
  原告王某于2007年3月承包某村的林地5.42公顷并栽植红松,后于2011年1月办理了林权手续。被告张甲的承包地与原告王某的林地相邻,今年4月,被告张甲带着被告张乙、张丙、李某于秸秆禁烧期间,去往自家承包地非法燎荒焚烧秸秆,因风大火苗窜入山林,将王某承包的林地点燃,烧毁了大部分红松林地,损失惨重。王某报警后,经梅河口市森林公安大队委托的A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股有限公司评估,共计烧毁林地26.1亩,烧毁栽植的均龄9年的红松4359棵,价值141231.6元。因不够刑事立案标准,故王某诉至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海龙法庭,请求判处四被告赔偿其损失。
 
  由于当事人双方为邻里关系,且被告一家并非故意放火烧林,遂承办法官郭志东认真分析后,决定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在经过一番耐心细致地调解后,四被告人与被毁林地的所有人王某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王某撤诉,这起过失引起的火灾案被成功调解。
 
  案件圆满落幕,但影响深远,无论是从遵纪守法、农业耕作角度,还是环境卫生角度,都希望大家记住教训,不要以身试法,切勿烧荒!
 
  林地失火立案标准
 
  过失引起火灾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他严重后果的情形。(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