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买只宠物被判刑?
人物介绍:
A:女硕士,工作压力大,喜爱养宠物以缓解工作压力。
B:A的朋友。
事情经过:
A在朋友圈看到B晒了两张乌龟照片,觉得很好看,于是便问B龟是哪里买的。随后,B将卖家的微信名片推送了过来。加上好友后,A通过浏览对方朋友圈里的“广告”,很快相中了一只腿上有红色斑点的龟,龟壳上标注了“21”作为代码。
“这是什么品种啊?”
“这个叫红腿,很好养的。”
(红腿陆龟被列入《CITES公约》(即《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II,属濒危野生动物)
经过协商,A敲定价格以1100元,买下了这只“红腿”。交易结束后,卖家多次发来微信,要求A将双方之间的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全部删除。朋友B告诉她,因为对方卖的有些龟是违法的,所以比较小心。
作为一名养龟爱好者,A饲养过的品种可不少,她跟朋友的聊天记录里这么说:“我养了一只墨龟、三只斑点池龟、一只钻纹,一只黄缘,缺一只陆龟。”除了比较熟悉龟的习性及饲养方式外,对于没有相关饲养许可证不能私自收购陆龟,A也十分清楚。
最终结果:
最终A以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条链接:
饲养宠物已成为潮流,但我们也要知道濒危野生动物是不能个人饲养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