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朴晶敏)近日,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被告人张某、战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案情回顾
2019年12月,张某从收废品人处购买了猎捕野兽的夹子及下夹子用的工具,因其想吃野味,便骑摩托车到珲春林业局板石林场76林班24小班内,使用猎夹猎捕了一头野生梅花鹿。后伙同战某用木棒将梅花鹿打死,带回家中食用。
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被告人张某、战某非法猎捕、杀害的是偶蹄目鹿科梅花鹿,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战某犯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发后,二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具结悔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做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官提醒
野生动物减少,为人类敲响了警钟。目前,野生梅花鹿数量极少,在中国已是高度濒危动物,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受我国法律保护。所以法官希望通过此类案件的审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守法意识,共同保护野生动物群体,共创一片美好和谐的蓝天,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