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李孟娇)2020年6月17日上午,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两起非法狩猎案件。
被告人王某在2017年9月期间,利用猎夹,猎捕花尾榛鸡(树鸡)、白腹鸫、虎斑地鸫等野生动物18只,准备给孩子食用。其中花尾榛鸡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白腹鸫、虎斑地鸫、灰背鸫均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被告人刘某在2019年10月份,因野猪、花栗鼠、猫头鹰破坏庄稼,便利用猎夹等工具,猎捕野猪、花栗鼠、猫头鹰共7只。其中猫头鹰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花栗鼠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即三有动物)。
二被告人在侦查起诉阶段均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表示认罪悔罪。审判员当庭对二被告人进行了法制教育,二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很后悔,今后不会再犯。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最终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被告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疫情发生以来,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危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从严从快处罚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的行为,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