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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筑法治绿色屏障 讲述生态司法故事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要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命”……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话语,道出了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在即将到来的6月5日“世界环境日”,让我们利用三张图片,一起回顾临江林区基层法院保护森林环境的司法使命和显著成绩,一起来学习2019年12月28日新修订的森林法,共同树立尊法意识,筑牢法治根基。
 
  一、 “用法治守护绿水青山”的司法使命
 
  由于管辖范围的特质,林区法院人都有着一种共同的情怀——用法治守护绿水青山。临江林区基层法院在省高院和长春林区中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牢固树立保护优先、永续利用、和谐共生的原则,与林业局等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大林业资源的保护和恢复力度,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 “复绿补种”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2019年,为响应上级法院的号召,践行生态司法保护工作职责。临江林区基层法院组织干警由院领导带领到贾家营林场复绿补种基地开展了“复绿补种”阶段性验收工作。在当地林场工作人员的引领下验收2016至2018年造林生产季前毁林案件被告人参与补种的林地,共计75亩。2020年,组织法官干警前往贾家营林场“复绿补种”基地,验收20余亩补种林木。利用宽严相济的刑罚手段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形成涉林刑事犯罪“复绿补种”长效机制。
 
  三、 新修订的森林法
 
  森林法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是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中国国家法律文件。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的森林法,并于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修改部分,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修改一:公益林商品林差异化管理将入法
 
  草案规定,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以发挥生态效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划定为公益林,实施严格保护;江河源头汇水区域、重要江河干流及支流两岸等八类区域,应当划定为公益林。公益林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草案规定,公益林实行严格保护,只能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公益林经营可以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但是应当符合生态区位保护要求,不得破坏公益林生态功能。
 
  修改二:明确森林权属及其保护
 
  草案规定,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多种所有制的林业经营主体使用;林业经营主体依法取得的国有森林、林木和林地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并明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草案还明确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依法实行承包经营,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抵押、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吉林省临江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