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特推: 李月:汇智聚才 助毕业生成长
搜索:
您的位置: 主页 > 观点 > » 正文

请查收“七夕”普法“礼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迢迢牵牛星
 
  皎皎河汉女
 
  七夕将至
 
  这份“七夕”普法“礼包”
 
  请您查收
 
  “恋爱转账”能否追回
 
  基本案情:赵某(男)和朱某(女)2021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居期间,为了生活开销,赵某和朱某以微信转账等方式多次互相转款。后赵某和朱某结束恋爱关系,赵某要求朱某返还其15万元的转款,朱某没有同意,由此引发诉讼。
 
  法院认为,对于小额转账及“520元、1314元”等有特殊意义的转账不应予以返还;对于3500元、4000元等大额转款,应酌情支持是否应该返还。综合考虑后,法院判决朱某返还赵某5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拒绝“打是亲,骂是爱”
 
  基本案情:杨某和李某系恋爱关系,同居生活期间,李某多次殴打且恐吓威胁杨某,严重影响到杨某及其近亲属的正常生活,杨某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法院审查,根据杨某提供的现有证据,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对申请人杨某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李某骚扰、跟踪、接触杨某及其近亲属。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订婚取消,“聘礼”要返还吗?
 
  基本案情:2019年2月,杜某与王某经人介绍认识并恋爱。2021年1月,杜某给付王某彩礼66000元,次日,双方按照民间风俗举行婚礼,后一起外出打工。2021年10月,双方回到老家后,王某表示不愿意与杜某登记结婚,之后杜某与王某未再一起共同生活,也未办理结婚登记。杜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王某退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认为,彩礼是男女一方婚前给予另一方的财物,性质上是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本案原、被告双方按照习俗举行婚礼后,并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之规定,对于杜某要求王某返还其给付的彩礼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王某在收取杜某的彩礼后,虽未与杜某办理结婚登记,两人在外出打工期间共同居住、共同生活近十个月,因此对返还彩礼的数额,酌情支持由被告王某返还原告杜某彩礼33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