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2021年8月发布的第4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21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10.11亿,互联网普及率达71.6%。互联网的空前普及,使得信息的传播范围、传播速度、影响程度都达到了难以想象的地步,其中也包括网络暴力行为带来的严重后果。前不久发生的“网红主播在直播中被怂恿喝药自杀”、“刘学州被网暴自杀”等事件,再一次将公众的视线聚焦到网络暴力这一话题上。
现行民事、行政立法侧重于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只适宜对侵犯个人信息形式的轻微网络暴力行为进行治理,无法涵盖其他类型的网络暴力行为;刑事法律规范并没有对网络暴力的定义、表现形式等作出较为准确、详细的界定,对网络暴力行为需要进一步解释、转化才能进行惩处,且往往存在法律难以适用的困境。建议:第一,对网络暴力责任主体的识别标准,借助关键字识别、图片视频内容识别、谣言识别、网络暴力信息传播范围监测等技术手段,对于用户在网络暴力行为中的参与度、危害后果参与度等按照技术标准进行精准识别,从而确定网络暴力的责任主体;第二,对实施网络暴力的用户及相关信息的处理标准,比如当某一网络用户发布的暴力信息传播范围达到了预警标准,则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封禁账号,并删除相关信息,消除不良影响;第三,对网络暴力受害者的保护标准,当某一网络用户接收的暴力信息达到一定数量,或者其发布消极、自残、厌世等负面信息达到了预警标准,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提供“一键隔离网络暴力”等保护选项,屏蔽相关暴力信息,避免造成更大的危害后果。如果网络服务提供者没有按照相应技术标准实施识别、防范网络暴力的操作,则应当认为其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对于发生的损害后果,应当参照《民法典》第1195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作者:山东省阳谷 张帅 宗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