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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小龙:浅谈如何正确制作规范的人民调解协议书?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当事人发生矛盾纠纷后,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达成人民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协议如果不是立即履行的话,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目的在于“白纸黑字”,防止当事人“不认账”。即使双方签订了人民调解书,当事人也有反悔的可能。同时,人民调解书违背《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出现显失公平或有重大误解的情形,也会出现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可能,这样人民调解工作就会前功尽弃,可能造成矛盾进一步激化。因此规范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赋予人民调解书法律执行效力显得特别重要。我作为一名基层人民调解员,经过三十多年探索,积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我认为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至少应同时具备以下六大要素才会产生法律效力。
 
  一是格式正确。人民调解协议书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应当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合同要件及格式进行规范制作。一般采取条款式制作,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首部列明协议标题、编号,纠纷当事人基本情况,争议事项及双方责任。正文写明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等。尾部由双方当事人签名,主持调解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盖章,标明签署协议的时间和相关证据等内容。
 
  二是内容齐全。内容齐全是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基本要求。包括双方当事人、主持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人、见证人,争议事项、焦点和过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协议的方式、期限、达成协议的时间。
 
  三是内容真实。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之一,也是依法确认事前协议和事后协议效力的基础。《民法典》第134条明确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基于以上法律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书内容真实性包括三层意思: 一是纠纷当事人的身份真实,要依法确认当事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要由其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达成协议。二是达成协议是纠纷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强制调解和胁迫、误解的情况。三是陈述的纠纷事实、引用的证据材料必须真实,不能凭空臆断。
 
  四是合法可行。人民调解的最终目的是要化解矛盾,消除纷争,化干戈为玉帛,这就要求人民调解协议条款必须既合法,又可行。合法是可行的前提,不合法的协议条款从签订之时起就无效,会导致新的纠纷发生。只有可行才是合法的体现方式。实践证明一是要求人民调解协议既要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又要不损害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同时还要尽量避免与当地习俗冲突。二是协议条款既要使当事人能够执行,又要有相应的监督措施、同时还要努力体现人民调解工作的和谐性。
 
  五是语言规范。人民调解协议书的语言使用,一要简洁,开门见山,直陈其事。二要庄重,能够用普通语言的就不用方言,能够引用法律规定的就不能使用乡规民约和风俗礼仪。三要准确,每个条款只能有一种解释,要避免容易产生歧义和模棱两可的语言,当事人之间没有形成共识的问题不能凭理解、推理写进协议。
 
  六是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制度是人民法院运用司法权对人民调解工作给予的一种有力支持和保障,同时也是对当事人的司法救济和司法保障。使得人民调解制度焕发出法治的光芒。这项制度又为老百姓提供了一条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机制,这样可以减少诉讼,减轻诉累,保障协议的有效执行。司法确认程序是司法机关通过确定性的法律规则和强制性的国家权力确认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使经确认的调解协议获得强制执行力。按照《人民调解法》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去人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作者:山东省禹城市司法局莒镇司法所长 段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