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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 炜: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众望所归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10月13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二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对少年儿童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下调,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明确适用更重刑罚(10月13日《中新网》)。
 
  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众望所归。众所周知,人小鬼大、小鬼当家是对十二、三岁孩子的“美称”。别看他们尚不够刑事处罚年龄,可在当今社会的他们,早已是“早熟的一代”,做事之慎密,早已超过十年前的十四周岁的人,他们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手段之残忍,让人不忍目视,叹为观止。但由于这些十二三周岁的人,不足十四周岁的刑事责任年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的,仍然可以逍遥法外,起不到很好的杀鸡儆猴的警戒作用。因此,下调刑事责任年龄,由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这样,在刑事追责的“紧箍咒”作用下,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就不得不三思而后行,从而悬崖勒马,重新驶入遵纪守法的法治轨道。所以,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不仅是众望所归,而且是大势所趋,也是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灵丹妙药”。
 
  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百利无一害。学校欺凌现象屡禁不止,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一个重要原因是对为非作歹的学生制裁手段不足,对于十二、三岁的学生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的行为,震慑效果不佳,只有保护而没有制裁,《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初衷应该是保护遵纪守法的未成年人,而不该成为犯罪未成年人的保护伞。由于个别学校党委对霸凌学生教育管理不到位,重视不够,处罚不力,其他学生常常因怕报复而敢怒不敢言,迫于霸凌学生的淫威,其他表现较好的学生不仅不敢与之划清界限,有的还被迫同流合污。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后,对于年满十二三周岁的学生,就再也不敢天不怕、地不怕了。毕竟,身陷囹圄的滋味不好受的。因而,他们会放弃以身试法的冲动,对于培养学生遵纪守法观念百利而无一害。
 
  下调最低刑事年龄能减轻儿童罪恶。 对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因,有调查显示,家庭教育不当、不良交友、法制观念淡薄、学校教育管理的缺失是主因,其中家庭因素所占比例最高。毕竟,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后,没有了“免死金牌”庇佑的十二三周岁的人,违法时不得不考虑任性出手的后果,以免其身陷囹圄。而且,这显然比单纯放过低龄儿童的罪恶,让家长道歉、赔钱更具规正作用。对于孩童时期的暴力行为,不能因为低龄而有所忽视,家长也会更加严加地管束十二三周岁的孩子,不因孩子不满十四周岁,不会判刑而放任自家的孩子不管。否则,坐牢就悔之晚矣。同时,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后,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将会大大提升,尊老爱幼的优良传统将得到进一步的弘扬。
 
  下调刑事年龄能促进社会良性发展。现在的青少年发育比二十年前至少提前了2年至3年,心智成熟程度提高。草案对法定年龄下调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为12周岁。实际上是跟《民法总则》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不谋而合的。同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两岁,即从十四周岁下调至十二周岁,是完全符合法理的,也是完全可行的。更有利于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且不会出现同一个案例在不同法院判决结果不同的混乱现象。因为,以前的法律对少年儿童触犯法律最显著特点就是“以教代刑”。对大多数未成年人案件,都是用福利性干预替代刑罚,刑罚只是一种不得已的最后手段。在我国现在的体制中,执法机关要么动用刑罚,要么一放了之,要么“等养肥了养大了,到了14岁再来惩罚”。因此,本次刑法修正案草案下调刑事责任年龄2周岁,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把关,既体现了党中央对儿童的关心和爱护,又体现执行的标准是相同的,核准把关的是同一部门,能够一碗水端平,不会出现同一个案例在不同法院判决结果不同的混乱现象。所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处罚,更有利于促进社会良性发展,人民安居乐业。(作者:贵州省桐梓县经济贸易局办公室 黄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