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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绍彬:打通关口解决司法拘留“送拘难”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司法拘留是指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予以强行关押,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司法拘留“送拘难”指的是对符合送拘条件的被拘留人难以被收拘的较为普遍的现象。“送拘难”已经成了困扰法院执行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基层执行人员面对“送拘难”,经常采取的办法是请法院领导出面给拘留所“通融”,但此类个案“通融”毕竟不是法治常态。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第39条要求人民法院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出台指导性意见,解决司法拘留“送拘难”等突出问题。中基层法院应当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积极探索,打通司法拘留的最后一道关口,解决司法拘留“送拘难”,助推切实解决执行难。
 
  细化司法拘留标准增强可操作性。过去基层法院实际司法拘留的个案较少,司法拘留标准较为笼统难以操作,需要法院联合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出台指导性意见加以细化。如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对于不予收拘的情形作了列举加概括的表述,第四项列举的“被拘留审查的人患有严重疾病的”,随意性较大,个别拘留所高血压不收,糖尿病不收,感冒不收,见病就不愿收。如果收拘条件过于严格,司法拘留将形同虚设。因此,建议将“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作为“严重疾病”的标准,细化规定哪些疾病达到怎样的程度才算“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由医疗机构根据标准出具被拘留人是否患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疾病的明确诊断。对“不宜适用拘留审查的其他情形”,也应当尽可能列举,以减少拘留所不收的任意性。
 
  注重协调沟通完善异议解决机制。基层法院应当与当地公安机关及拘留所建立正常的工作联系制度,将司法拘留纳入正常的行政拘留渠道,强化制度性对接与衔接,畅通司法拘留渠道。如个别拘留所规定,法院只对一个女性作司法拘留不收,否则将一个女性被拘留人送其他拘留所羁押。此类情况就需要法院及时与当地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进行协调沟通,妥善处理。当法院、拘留所、申请执行人、被拘留人对医疗机构出具的被拘留人是否患有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疾病的意见发生争议时,应当赋予第三方医疗机构复核权。拘留所条例第九条“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和需要异地收拘的书面说明,并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当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应当批准而不予批准异地收拘时,应当给予作出拘留的法院方便的程序救济权。
 
  依法拘留,配合拘留所解决“送拘难”。“送拘难”指的是符合送拘条件的被拘留人难以被收拘的现象,但“送拘难”的形成与人民法院司法拘留中存在的不规范操作也有关联,为实现源头治理,人民法院要严格把握司法拘留的法定条件,对确实构成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经院长批准拘留。对违法情节达不到该拘留的条件的坚决不拘,对身体状况明显不适宜关押的坚决不拘。人民法院要注重对被拘留人合法权利的保护,减少其对立情绪,便于拘留所监管。对被拘留的人,及时送达拘留决定书,明确告知其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决定,并将处理结果通知下级法院和当事人。人民法院将被司法拘留人送拘时,送拘人员应当向拘留所告知被司法拘留人所涉案件案由及矛盾纠纷的焦点、重点,并提供相关案情材料、承办人及被司法拘留人家属联系方式,便于拘留所有的放矢做好被拘留人的工作。对承认并改正错误的被拘留人可以提前解除司法拘留的,提前解除司法拘留,以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缓解拘留所压力,减轻拘留所收拘的畏难情绪。
 
  (作者: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郝绍彬) (作者: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黄志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