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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华:“同工同酬”让临时工拥有等同权责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日,新浪刊登《重磅!事业单位同工同酬来了!6项用人自主权!鼓励年薪制》。根据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事业单位在人员控制总量内的工作人员,在公开招聘、职称考评、岗位聘用、考核奖惩、薪酬分配、社会保险、管理使用等方面,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政策,同工同酬,同等待遇。
 
  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于技术和劳动熟练程度相同的劳动者在从事同种工作时,不分性别、年龄、民族、区域等差别,只要提供相同的劳动量,就获得相同的劳动报酬。山东出台《关于印发山东省实行人员控制总量备案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明确了事业单位在人员控制总量内,将依法依规聘用的工作人员,并实行统一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这是迈出同工同酬——建立公平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让庞大的“临时工”群体看到了希望。“同一个单位,干同样的活儿,工资差出好几倍,这是身份歧视!”这是我身边的“临时工”朋友常说的话。而面对不公在领导面前却是“敢怒不敢言”,怕丢掉了眼前的这份工作。劳动力也是一种商品,同等素质的劳动者从事同样的工种且付出同样的劳动,其获得的劳动报酬理应相同。但在现实生活当中,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比比皆是,主要表现在:由正式聘用工、临时聘用工、劳务派遣工等不同身份决定的相同岗位但报酬不同。这种同工不同酬现象违背了“以人为本”、公平正义、“效率至上”宗旨理念,也是产生戾气的根源,会造成很多社会不安定因素,不利于国家长治久安。
 
  同工同酬的价值取向主要在于消除身份差异,实现按劳分配。可以说,“同工不同酬”与《劳动法》严重背离和格格不入,不仅极大地挫伤了广大“临时工”积极性,也伤害了社会公平正义以及和谐社会构建。不久前,新华社刊登的《地方政府有责任化解社会戾气》一文提出,仅针对个人的批评和谴责,不能阻止报复社会事件的发生,只有找到并铲除产生此类事件的土壤,才能让社会氛围回归正常。而消除“同工不同酬”现象正是积蓄正能量,减少社会戾气正源正道。笔者认为,多种用工方式并存有利于激活劳动生产率,但若将用工方式与劳动报酬“硬挂勾”,必然造成收入分配不公现象。
 
  确保《劳动法》中“同工同酬”得到贯彻落实。如何才能革除弊端,建立公平公正的用工和收入分配制度,当做到“四个必须”。 一是必须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是必须建立和完善涉及用工方式和同工同酬的法律法规,要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笔者建议党政机关的用工要更严格些,最好取消“临时工”这一用工方式。因为党政机关对社会有标尺和示范作用,管不好己就管不好别人。 三是必须从技术层面推动。企事业单位都应建立以技术级别、行政级别为差异的工资制度,取消身份工资制度。 四是必须加强执法监督。虽然在同工同酬问题上,法律存在针对性不够的缺陷,但是更为关键的是政府有关部门执法不力。(作者:四川攀枝花市西区卫计局 任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