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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涤明:“寿光的法律”败给“曹县的权力”?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日前,山东潍坊寿光市人民法院两名工作人员到菏泽市曹县查封被执行人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时,遭到30余人围殴。前往处置的警察将执行法官带走去见曹县政协副主席韩宝亮。韩对执行法官说,寿光市人民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算你们两个人倒霉,我看你们寿光法院谁还敢来”(9月19日《法制日报》)。
 
  寿光市人民法院的判决,到了曹县后,被曹县的政协副主席否决,称“判决是错误的”。“寿光的法律”在曹县不好使,让我们看到了法院异地执行的尴尬处境。
 
  事实上,当然不存在什么“寿光的法律”,而只有国家法律。寿光市人民法院是依据国家法律判决,按理说,被告若不服判决,应通过法律途径申诉。被告人不走法律途径,而是拿拳头说话,底气来自于“地盘”:曹县是曹县人的地盘,不论是警方还是县政协副主席,都会给他们撑腰。
 
  理论上说,县政协副主席应该不分管公安。曹县警方在这件事上对政协韩副主席负责,或是当地对此事已经“统一了认识”。说得再明白点,被告山东金砖置业有限公司的“后台”就是曹县官方。可按理说,国家法律最大,寿光市人民法院执行人员代表的是国家法律,妨碍法院执行,就是对抗国家法律。但在曹县相关部门和人员看来,他们对抗的不过是“寿光”。他们或认为,寿光市人民法院代表的是寿光人的利益,而金砖置业公司在曹县投资搞房地产,其利益与曹县是捆在一起的,所以要为开发商出头?
 
  这件事让人匪夷所思,就像个笑话。法院异地执行,当地政府和司法部门应依法协助,这点常识谁都知道。但法律归法律,现实中,人们更习惯于对行政领导、顶头上级的服从。因为法律的制约力,在很多时候不如行政领导机制有效。这是一些人信奉权力,而不信仰法律的原因所在。本地法院判决在本地足具权威性,到了异地就不确定,是因为法院在本地有行使国家机器的功能,而在异地,需要当地国家机器配合。而当地是否配合,会因为当地权力的取向而不确定。实质问题是,司法因受制于地方权力,导致“地方割据”。要避免这样的笑话,必须从根本上改变司法对地方权力的依附关系。这也应是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课题。来源:中国宁波网 马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