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们,
我有条来钱快的路子,
来试一试!”
“这能行吗?”
“咋不行,又不是你骗的钱,
你就借个银行卡,
怎么算也算不到你头上,
你就放心吧。”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科技飞速发展,信息网络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便利,但也滋生了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这不,为了赚快钱把银行卡租借给犯罪分子,结果悲催了,一不小心进了监狱!
案件回顾
2024年7月的夏天傍晚,王某正在公园里遛弯,一名男子路过时突然塞给了王某一张名片,名片上写着“高价租借,公司走账”。王某正疑惑时,该男子解释说“就是把自己的银行卡租给公司“走流水”,一次可以给不少租金。”并让王某考虑一下。回家后,王某思来想去还是给名片上的人打去电话问他借卡具体做什么,对方说是世界杯期间用银行卡给博彩公司买球走账。又说只是借下银行卡,什么事都没有,并承诺支付王某每次流水金额百分之八的报酬。
2024年11月,王某没有忍住金钱的诱惑,将自己的银行卡租给了男子,并协助完成一系列所谓的“验证操作”,绑定后,王某如约收到每笔流水金额百分之八的报酬。王某的好日子没过多久便被警方依法抓捕。原来,他提供的银行卡成为了犯罪分子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大量群众的资金通过她的银行卡流转,涉及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经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法官提醒
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提高警惕,切勿因一时贪念而陷入违法犯罪的陷阱。对于那些看似轻松又能获取高额报酬的“好事”,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多问几个为什么。此案中的王某虽然没有直接参与诈骗行为,但她为犯罪分子提供银行卡用于资金流转,属于典型的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的行为,因此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行账户、手机号码等个人重要信息关乎个人隐私和财产安全,绝不能随意出租、出借或出售给他人。一旦发现可疑的网络兼职或涉及信息网络的异常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陈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