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足成千古恨,守法才能一生安。在日常生活中,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不仅损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案情回顾】
李某与于某系多年朋友,由于李某家中房屋装修,便在于某经营的饭店内暂住。看着于某饭店的生意红火,李某贪念渐起,一日李某趁于某不在,潜进于某休息室内窃取放置在卧室的黄金首饰和现金,后将窃取的黄金首饰以人民币2800元的价格出售。涉案黄金首饰经相关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3042元。经敦化林区基层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并责令被告人李某退赔被害人于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千三百一十二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误区警示 】
“小偷小摸不算犯罪”?
错!2年内盗窃3次即构成犯罪,无关金额;
“退赃就能免罚”?
退赃仅是量刑参考,不改变犯罪性质。
【法官提醒】
一、法律红线不可碰,盗窃罪最高可判无期徒刑(如盗窃金融机构、珍贵文物等)。即使盗窃未遂或情节轻微,也可能面临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留下终身污点。
二、远离犯罪诱惑,勿以恶小而为之,一根口红、一包零食均可能成为定罪证据
三、警惕“侥幸心理”,现代监控技术(人脸识别、大数据追踪)让犯罪无所遁形。
盗窃行为严重威胁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希望通过这起案例,大家能够时刻保持警惕,增强防范意识,即使短时间外出,也不能掉以轻心,从自身做起,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
(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陈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