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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有风险 勿被高息迷住眼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马文魁 代哲)
 
  案情回顾:
 
  原告刘某经朋友居中介绍,借给被告朱某20000元用于做生意周转资金,后刘某与朱某签订了抵押借款协议承诺10天后到期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21500元。到期后刘某多次联系朱某要求还款,但朱某一直不予理会,甚至后期直接拒不联系“玩失踪”,刘某将朱某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本息共计21500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受法律保护,根据本案的证据和已查明的事实,被告朱某应履行还款义务。庭审中刘某放弃要求给付利息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与准许判决朱某给付刘某借款20000元。因刘某与朱某约定的利息远超法律规定,即使刘某继续主张1500元的利息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法条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法官寄语:
 
  高额利息是诱惑更是陷阱。对于借款人的经济状况和实际还款能力不了解,盲目地追求高额利息,容易导致借款人无法受偿,陷入债务困境。在民间借贷往来中,应秉持诚实守信、公平合理的原则,审慎约定借款利率,细心辨别“砍头息”等情形,提升规避风险的意识,并妥善保管好借款合同、资金往来及转账凭证等,切实维护好自身合法权益。本案中,虽然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支持,但因朱某名下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导致刘某的胜诉权益无法兑现,不仅高额利息化为泡影,连本金都无法追回。(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