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船业有限公司王女士于2023年12月1日在工作时受伤,单位未在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后续王女士本人于2024年5月27日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为工伤。
王女士在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5月27日期间因工伤所产生的医疗费用由单位承担,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且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再次因工伤治疗,产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可由社保基金支付。
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确诊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工会组织在1年之内也可以直接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用人单位在职工受伤后,应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此举不仅可确保伤者及时享受工伤待遇,保障伤者的合法权益,还可减少用人单位经济负担,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进而助力企业持续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作者:山东微山县人社局 王祯 付文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