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院作出判决、裁定后
明明具有执行能力
却玩消失、藏财产、拒不执行
怎么办?
“拒执罪”了解一下!
案情回顾
隋某江、隋某霜与陈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7年5月12日,高密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陈某赔偿隋某江、隋某霜损失共计670551.91元。2017年7月17日,双方就该民事判决达成和解协议,陈某赔偿隋某江、隋某霜42万元,如逾期不付陈某按照判决书确定的赔偿总额履行,已经支付的10万元视为违约款。2017年7月17日被告人陈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后被告人陈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2019年6月17日,本院依法对陈某下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赔偿506958.18元的义务,限期如实报告财产,2019年7月2日对陈某下达限制消费令。2019年6月25日,陈某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本院拘留十五日;2019年7月15日,陈某因拒不申报财产状况被本院拘留十五日;2021年3月11日,陈某因不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本院拘留十五日;2021年4月27日,陈某因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高消费被本院拘留十五日。
判决结果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在人民法院向其下达相关法律文书后,具有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法官说法
法律尊严不容亵渎,司法权威不容挑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是公民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无论履行能力大小,都应端正态度、积极履行。有履行能力,却抱有侥幸心理东躲西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不仅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更是对法律权威的挑战,除了会面临被采取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以外,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高密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