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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团游是真划算,还是有陷阱?速看不可不知的法律风险!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山东法制传媒网:盛夏炎炎,万物荣华,火爆出游正当时!“预定好的酒店却被店家强制取消订单如何处理?购物时遭遇‘价格刺客’能否退货?旅行时遇到酒店随意变更房价时能否退款?随团出游被强制要求购物怎么办?”……为进一步强化“普法+旅游”法治服务保障,通过案例再现、说理释法,切实提高人民群众和旅游服务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快来听小编说说旅游中的法律二三事,请收好为您准备的旅游“法”攻略!
 
  【案例再现】
 
  假期时,小乐与同学组成“旅游搭子”,相约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推出的“4天3晚跟团游”,二人组团报名含往返和食宿费用仅需1580元/人。因为价格低廉,小乐在动心之时不免担心有猫腻,便仔细询问了客服,对方回复称“因当地的一些旅游利好举措,是旅行价格补贴后得到的优惠,全程0购物,0自费(不含景区门票),只需在途中的一家购物商店休整2个小时,其间不强制游客购物”。
 
  小乐与同学欣喜地踏上了旅途,谁知在大巴车上导游强制推销,要求游客购买景区“必消项目”(480元/人),到了目的地的第一天就将他们拉去购物商店,要求游客购买800-1000元的商品。小乐与同学未按导游要求购物,被告知需按照违反旅游协议进行赔偿,其间,小乐二人与旅行社多次沟通未果,愤怒之余,二人将旅行社诉至法院。经法院组织调解,小乐二人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协议中并没有附加的消费项目,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旅行社按照规定向小乐二人进行了赔偿。
 
  【法官释法】
 
  正值暑期,多地迎来旅游高峰期,不合理低价游乱象随之而来。一些旅行社以“不合理低价”销售旅游活动套餐,通过承诺“0自费、0购物”等方式吸引游客参与,随后,在旅行途中强制参加自费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在旅行途中,以任何手段进行的虚假宣传、强卖商品、强制自费等行为,不仅违反了旅游合同中明确的双方权益和义务,也侵犯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游者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 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履行旅游合同约定的义务;
 
  (二)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三)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需要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经营者不得以暴力、胁迫、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技术手段,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排除、限制消费者选择其他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通过搭配、组合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汪清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刘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