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丈夫在婚姻存续期间隐瞒妻子向“第三者”赠与财物,妻子还能要回来么?
案情回顾
崔某(妻子)与王某(丈夫)系夫妻关系,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李某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20年至2024年,王某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形式向李某转款。后原告崔某发现王某与李某的关系,起诉至汶上县人民法院,要求确认王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王某赠与的七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与崔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形式向其婚外情人李某转款,显然不是因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王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既未征得其妻子崔某的同意,也未取得崔某的追认,其行为已侵害了崔某的合法权益,属于无权处分;且夫妻之间互负忠实义务,王某向李某转账的行为是基于双方婚外情关系,亦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该行为应属无效,李某因王某赠与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王某与李某存在互相转账的情况,在扣减了李某向王某的转款5万余元后,法院判决李某返还崔某2万余元,该案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婚姻家庭关系受法律保护,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处分权,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平等处理原则,与另一方协商并得到另一方的同意;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有配偶者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既违反公序良俗,亦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利,该赠与行为无效,其配偶有权要求婚外“第三者”返还夫妻共有财产。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第三者”返还全部赠与财产,维护了配偶的合法权益,将法理、伦理、道德相统一,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了社会正气。
同时,法官提醒,每个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权利,但是在追求幸福的同时,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价值观,超出合理边界的感情和有违公序良俗的赠与,不仅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还会受到社会道德和舆论的谴责,最后终落得人财两空,实在是得不偿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来源:山东汶上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