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十分猖獗,手段也层出不穷,一些不法分子甚至把黑手伸向青少年,尤其是未成年人。犯罪分子们往往打着“高薪兼职”的幌子,以金钱为诱饵,使青少年成为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工具人”,最终犯罪获刑,令人惋惜。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小李(17岁,化名)在QQ群里看到一个兼职信息,遂将对方加为QQ好友。对方(“上家”)告知小李准备两部手机,仅需要将两部手机按照其要求放在一起并拨打电话,不用小李说话,就可以按通话时长计算报酬。而实际上,这是诈骗团伙的一种网络诈骗方式。
急于赚钱的小李看方法简单、报酬还不低,将此事告知小王(化名)。小王同意加入后,在网上招聘了2人,还与小李又找到另4人加入。在一出租屋内,小李组织采用“上家”告知的方式多次为网络诈骗团伙拨打电话,其中一被害人被骗人民币50000元。截至案发时,“上家”共计给付小李报酬47142元,小李个人获利13051元。
案发后,被告人小李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同案其他五人均已将违法所得上交,并接受了行政处罚。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小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通讯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小李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且系初犯、偶犯,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小李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目前案件已一审生效。
小李表示自己很后悔做了违法的事,还给别人造成了这么大的损失,实属不该,自己认罪领罚,以后绝对不会做违法的事情了。
法官说法: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帮信罪因犯罪门槛低、投入小、操作简单、来钱快,逐渐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常客”。本案中被告人小李系未成年人,电诈分子通过发布“高薪兼职”信息,以金钱为诱饵,诱骗小李从事诈骗活动,而小李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而最终沦为了犯罪分子诈骗活动的“工具人”。
未成年人如不能树立、掌握安全合法使用网络、预防诈骗的意识与能力,极易误入违法犯罪的歧途。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敦化法院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审判理念,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教育他们认清自己所犯的错误和罪行及其严重性、危害性;感化他们的悔罪意识和忏悔心理,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主观;挽救他们,认罪服法,接受改造!
法条链接:
(一)什么是帮信罪?
答: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为三个以上对象提供帮助的;
(二)支付结算金额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以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资金五万元以上的;
(四)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五)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
(六)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作者: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董祉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