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林某准备结婚买房,于是在各个新楼盘询问、比较,希望找到符合自己要求的楼房后再入手。后来林某找到了一处A楼盘售楼处,销售人员十分热情,告诉林某说这里房价只要7000元每平方米,且小区配套了幼儿园、优质小学和中学,一旦购房将来子女入学就没有困难了。销售人员看到林某有些动心,于是提出林某先签订认购书,认购书对房产的价格、面积已有明确约定,且要求购房者应当在认购书签订后的一周内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林某认为认购书不是正式的合同,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于是就签下了认购书。一周后售楼部给林某打来电话,要求林某去签订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林某认为该楼盘离自己工作地点太远,不愿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开发商要求林某承担认购书中约定的义务,与开发商订立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应赔偿5000元违约金。
【法官说法】
所谓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达成的,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允诺或协议,具体体现为本条所规定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林某与开发商已经在认购书中约定了不履行签订正式的商品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是5000元的违约金,这一约定符合法律的规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吉林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