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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珲春林区基层法院:抗拒执行妄躲藏 司法拘留显真章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情回顾】
 
  债务人王某因民间借贷欠款数十万元,经法院判决后仍未履行应尽义务。在法官的多次催促后,王某声称自己没有偿还能力直接置之不理,但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王某竟有数次大笔现金交易。法院对具有执行能力却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必须采取强制措施,才能强化执行威慑,维护社会诚信,彰显法律权威。
 
  戴上手铐的一瞬间,王某当场表示可以将他现在的车辆进行以物抵债,并写下承诺书,表示将在两个月内还清。鉴于其表现,法院提前解除对王某的司法拘留并做出相应处罚决定,王某回家后又主动给法官打电话,表示尽快还完剩余欠款,该案件于一个月后执行完毕。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吉林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王一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