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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期间被辞退,如何维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三期员工指的是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这三期的女职工,我国法律对这三个时期女职工做了特殊保护。如若用人单位在女职工休产假期间解除雇佣关系,妈妈们要如何维护合法权益呢?
 
  基本案情
 
  陈某因怀孕生育通过微信、QQ等方式向公司相关人员请假并填写《员工请假单》。2021年5月,公司以自2月起联系不上陈某、对其作旷工处理为由,向陈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其解除劳动合同。2021年7月,陈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后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2021年3月陈某仍与公司工作人员通过微信沟通工作事宜。陈某作为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其在此之前曾请假进行产检,公司应当知道其处于产假期间内,仍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因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陈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万。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官提醒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都对女职工的保护范围、情形做出了具体规定,用人单位需要严格遵守这些法律规定,切实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