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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认识有误引发赔偿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认识有误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司纠纷。
 
  2021年5月原告曹某与被告张某签定房屋租赁协议,约定曹某租用张某房屋办学生午餐班,租期为一年,2022年5月末,房屋租期届满,张某在外地因疫情原因未能回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2022年7月9日张某回到江源,发现曹某并没有搬离,于是表示拒绝返还押金,曾某对此表示无法接受并因此拒绝退房,双方争执至2022年7月25日,曹某才退还房屋,并在多次索要押金无果后来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出租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约定履行义务,合同到期后,原告应腾退房屋,被告应返还押金。而曹某在2022年7月9日张某回到江源后以张某未返还押金为由拒不退还房屋则存在过错,应予赔偿,本院酌定赔偿150元。张某无正当理由也应返还曹某剩余抵押金。
 
  法官提示:留置往往适用于动产,而做为不动产的房屋则不宜适用留置这种方式。房屋租赁关系中,双方应严格按照签订的协议履行相关义务,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义务的,很可能承担赔偿责任。(作者: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 盖东升 陈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