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送达是人民法院向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所作出的司法行为,具有强制性,它是人民法院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司法行为。然而,在当前形势下,送达难问题严重影响着法院的审判效率和质量。
近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受理了原告张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时,法院干警根据张某起诉状中提供的李某的电话号码多次联系李某,但其手机一直无人接听,加微信、发短信也无回应。根据核实李某在某小区一处商业用房内居住后办案法官与两名干警上门送达案件材料。到达后,法院干警敲响李某房门,一女子出来告知李某不在家。干警通过询问得知该女子为李某女儿,现已成年。之后,法庭干警将民事判决书交给其女儿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
法官释法:
留置送达是当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无理拒绝接受诉讼文书时,送达人员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代表或者其他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写明受送达人拒收的事实,送达日期,由送达人、取证人签字或者盖章,然后将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后,即视为送达。在此法官也提醒,不要因为一时的情绪,拒签法院向你送达的应诉材料等。这些法律文书更多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权利,如果一味回避、拒签,其实是在主动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