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李某之间存在合同纠纷,并且李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发出相关执行文书,并对李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控。虽然李某一开始表现出了一定的配合,主动申报了自己名下的财产,并表示愿意将自己名下的车辆卖掉。然而,在调查中发现,李某在法律文书生效前已迅速将名下房产赠予朋友名下并办理了过户手续。
在执行局传唤李某出庭的时候,她声称名下的车已经被其他债权人拖走。李某声称自己现在没有房、没有车、没有存款,但是愿意分期履行。然而,申请执行人刘某表示在诉讼前已经多次催要,而且判决生效后李某又转移了财产,因此不同意和解。
面对李某拒不履行的行为,执行干警严肃告知其将面临的法律后果,但李某依然固执己见并表示愿意接受失信、限制高消费等惩罚。因此,执行法官决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对李某进行失信登记与限制高消费。
第二个月,李某需外出经商,但是航空公司拒绝为其进行办理飞机票。导致其无法正常经营生意。李某随后主动联系执行法官,承认了错误并表示愿意一次性付清全部债务连同利息。她请求法院提前解除失信、限制高消费等措施。法院依法解除了失信、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使得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法官说法:
守法是做人的底线。蔑视法律权威,拒不履行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将带来“失信+罚款+拘留+刑事责任”的后果,最终还是需要履行义务的。逃避法律责任只会付出高昂的经济、信用和自由代价。因此,被执行人应该谨慎以身试法,积极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及时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确定的义务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王一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