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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转账vs微信红包,有何不同?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基本案情

  2019年,马某与周某通过聊天软件结识,认识不久,周某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马某借款。在2020至2021年间,马某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等方式累计向周某转款15669元。后经多次催要,均无果,遂诉至法院。

  周某称,不认可马某的诉讼请求,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而且马某经常赠送东西给自己,涉案转账款项也都是马某赠与自己,让自己购买生活用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某曾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某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情形,马某出于对周某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显然是马某的赠与行为,无需周某偿还。关于马某通过微信转账向周某支付的12900元,周某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马某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马某的实际转账金额及周某曾向马某借款还贷、周某亦曾表示过其经济困难等情况,马某向周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某提供的借款,周某应予偿还。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民法典》第679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微信红包VS微信转账

  二者虽均系通过微信软件操作付款,但应从微信软件的不同功能及属性上对两种付款性质加以区分认定。从微信软件属性来看,其本身作为社交工具除具备日常沟通交流功能外还具备社交功能,微信红包则为微信软件社交功能的典型体现。微信红包设置的金额上限为200元,且名为“红包”,根据我国的民间习俗给付“红包”在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自愿赠与,无需返还。同时,从我国的基本国情、民俗习惯、民众普遍的经济收入、支出水平考虑,无偿赠与200元及以下的红包是社会公众通常可以接受的金额水准。微信转账与之不同,不具备“赠与”之义,其仅是微信软件设置的付款功能,是社会主体之间常用的付款方式之一。

  法官提醒

  在此提醒,微信借款在转账和发送红包时需备注款项用途,如“这是你要借的钱”,减少后期可能引发的麻烦。(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