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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遗嘱遇上“必留份” 遗嘱并非绝对自由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赵爷爷有一孙女,取名冰冰。前妻去世后,赵爷爷与郑奶奶登记结婚。赵爷爷名下拥有一套房屋,赵爷爷去世后,郑奶奶与冰冰因该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冰冰表示:自己爷爷在去世前立有遗嘱,明确表示该房屋由自己继承,郑奶奶不享有该房屋的继承权,不应分得该房产的份额。

  郑奶奶则表示:这个房子应该有自己的一份,自己是赵爷爷的合法配偶,婚后一直都是我在照顾他,直至去世。而且自己一把年纪,体弱多病,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此份遗嘱没有为自己留下相应的遗产份额,违背了“必留份”制度,违背的部分应属无效。

  双方协商未果,郑奶奶将冰冰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

  遗嘱虽然自由,但是也会受到一定限制。“必留份”制度在尊重立遗嘱人意志自由的前提下,同时兼顾了社会责任,体现了法律的温度,传递了司法的人文关怀。赵爷爷的自书遗嘱虽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应予以尊重,但是郑奶奶在本案中所举证据,能够证明其应该享有遗产的“必留份”。因此,这份遗嘱的部分内容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必留份”制度相悖,故不能完全按照赵大爷所立遗嘱的内容来分配遗产,必须要从遗产总额中扣减一定的遗产份额交与郑奶奶,剩余的部分才能按照遗嘱中确定的遗产分配规则进行分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当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