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乘坐公交绿色出行,既低碳环保,又便民利民,公交车已然成为了人们出行必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之一,若公交车乘坐工作车摔倒,责任谁承担?一起来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乘坐公交车回家,该车辆在红绿灯路口等候放行,李某为拾捡物品而离开座位且未抓扶手。绿灯后,车辆启动行驶,李某在车厢内跌倒受伤,驾驶员发现后,将车停靠路边。随后,李某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医院诊断,李某存在右股骨颈骨折、右肩关节损伤、多处软组织伤等多处问题,经司法鉴定,李某构成九级伤残。李某找到公交公司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公交公司称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离开座位且没有抓扶车辆固定扶手捡东西会摔倒的危险性,但其怠于注意自身安全,自身存在重大过失,拒绝了李某的要求。
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离开座位且没有抓扶车辆固定扶手捡东西会摔倒的危险性,在乘坐公交车时存在重大过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法院遂综合认定李某自行承担80%责任,公交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法官说法
在此提醒,公交车司机在驾车时一定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主动提醒乘客“站好扶稳”;乘客在乘坐公共交通时,应严格遵守乘车安全守则。(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