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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老父亲的财物,犯法吗?是盗窃!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拿我爸的东西怎么能叫偷呢?”

  众所周知,偷东西是违法犯罪行为,但是偷拿自己家人的钱财,是犯法吗?很多人都认为不算什么大事,毕竟是“自己家”的东西,都是自己人。

  殊不知,这样的想法是大错特错!下面这个案例会告诉你,盗窃父母财物也可能触犯法律!

  【案件详情】

  被告人小王(化名)曾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入狱,2014年出狱后,仍没有固定工作,平日游手好闲,数次偷窃自己父亲老王(化名)的财物。老王发现后,多次劝导他改掉恶习走正道,但他将家人的话当成耳旁风,最终二人分了家。

  2023年3月的一天,小王与其共同居住的小黄(化名)决定一起前往老王家中盗窃一头牛。当晚19时30分许,小王让小黄在老王家附近等候,自己偷偷溜进牛圈将一只已怀孕的西门达尔母牛牵出。二人最终以人民币13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不知情的第三人,小黄通过手机微信二维码收款,后二人共同将赃款挥霍。

  老王在发现母牛丢失后报了警,并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小王的刑事责任。不久,小王被抓获到案,小黄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案发后,小黄将其违法所得13000元返还给老王。老王对二被告人表示谅解。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小王、小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共同故意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小王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小黄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小王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小黄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小王盗窃近亲属财物,并取得谅解,应当酌情从宽处罚;被告人小黄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小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3000元;被告人小黄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小王和小黄当庭表示服判息诉,并对自己的行为深深愧疚,目前一审判决已生效。

  【法条链接】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小王偷盗自己父亲的财物,数额较大,已经构成盗窃罪,虽然后来获得父亲谅解,但是小王有盗窃前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多次盗窃亲属财物且屡教不改,其行为属于确有必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对小王应予相应的刑事处罚。

  家是每个人的避风港,请不要因一时邪念,伤害家人和整个家庭。法官在此提醒,盗窃就是盗窃,不会因为盗窃者的身份而改变性质,即使是父母的财物,未经父母允许也不能随便动用,希望大家引以为戒。(作者: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董祉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