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的行为。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某明知闫某(另案处理)向其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于2020年2月至2021年4月期间,向闫某出售主副卡共计14张银行卡及U盾、身份信息,非法获利6300元。
案件中,被告人王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其出售银行卡的行为为闫某获取并转移违法所得提供了帮助,这一行为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有一定相似性,在司法实践中应明确区分。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区别: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1.行为人明知是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2.在上游犯罪着手实施之后到行为实施完毕之前为犯罪提供帮助;3.使得行为人因为帮助行为而获得了违法所得。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1.行为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2.在上游犯罪与着手既遂之后提供了帮助;3.对上游犯罪的行为人的犯罪活动没有促进行为。
在网络日益发达的现代社会,网络犯罪不仅仅要严厉打击惩处,人们的日常生活更应提高警惕,远拒犯罪。在这里提醒广大群众,注意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坚决不将自己的银行卡、银行账户等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无论是买卖还是租借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不能抱有不劳而获的侥幸心理,避免在低成本高回报的利益驱使下剑走偏锋,触犯法律底线,提高个人法律意识,不使用不明网站、不点击不明网络链接,以免成为信息网络犯罪分子的帮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通过自己劳动创造的财富才是最踏实的财富。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刑事审判团队 程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