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60岁的崔某在乘坐飞机时晕倒了,乘务长第一时间提供救心丸,安排崔某前往头等舱休息,并找到当医生的小赵进行陪护。飞机途中经停时,乘务长询问崔某是否需要联系家属就医,崔某说自己已经没事了不用联系,可以继续乘机。当飞机起飞后,崔某再次晕倒,机长下达命令立即返航,但崔某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崔某的子女因老人在飞机上猝死,要求航空公司赔偿100万。
【法官说法】
根据客运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承运人应当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安全运输不但包含承运人本身要采取措施保证旅客的安全,在运输过程中,对于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承运人还应当尽力救助。这是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所应承担的道德义务,也是其法定义务。
本案中,从航空公司对崔某的表现来看,已尽到应尽的义务,具体包括:(1)提供救心丹;(2)安排其到头等舱休息,乘务长单独提供服务;(3)安排职业是医生的乘客进行陪护;(4)询问是否需要家人陪护或送医;(5)再次发病后紧急返航送医。可以说,航空公司已经做到了其能力范围内所有能做的事情,不能以专业医疗机构的标准来苛求航空公司。航空公司作为承运人已尽到合理的救助义务,其不需要对突发疾病猝死的崔某承担责任。当然,现实中也有承运人做得不到位的例子,比如对发病的乘客不闻不问,停车将发病乘客留在路边等,这些行为违背了《民法典》第822条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822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葛钰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