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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养老机构摔伤,责任由谁承担?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随着人口老龄化加剧,机构养老成为一种趋势。如果老人在养老机构摔伤,责任该怎么划分?近日,山东兰陵法院审结一起老人(已去世)子女起诉某养老机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89岁的老人刘某入住某养老机构,该养老机构向老人子女出具《入住养老告知书》,并根据老人情况将护理等级评定为自理型。2021年3月,护理级别更改为介助型。6月,老人因身体不适回家治疗。10月5日,老人再次入住该养老机构。此次入住,双方未签订协议,养老机构也未评定护理等级。10月10日,老人在房间内自行上厕所时摔伤,工作人员发现后送往医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右腕部克雷氏骨折。经鉴定,老人因摔伤产生各项损失共计10536.71元。老人的子女诉至法院,要求养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托养期间意外摔伤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本案中,根据事发当天养老机构巡视表显示10月10日4:00后未再有工作人员签字,及入院病历记录“入院时间为10月10日9:28,老人摔伤后右腕部疼痛2小时余入院,当时未做任何处理”,能够印证养老机构在10日凌晨4:00至老人就医期间未及时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同时,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养老机构在老人再次入住后,没有对其评定护理等级,也未签订服务协议,在管理上存在瑕疵。但考虑到养老机构屋内装有呼叫铃,厕所地面铺有防滑垫,墙面设有扶手,在安全保障方面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且老人子女按照介助型护理标准付费,因该级别不属于24小时看护,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不能对养老机构苛以合同服务内容之外的更多要求。故法院判决养老机构对老人的损失承担30%责任。
 
  法官后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老人付费入住养老机构,养老机构对其提供服务过程中,应依约定履行相应安全保障义务。出现纠纷后,养老机构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主要看养老机构是否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和注意义务,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同时还要考虑到养老行业的特点,最终从合理分配责任、承担风险等角度综合进行责任认定与划分。
 
  同时,法官提醒,老年人在选择入住养老机构时,应细致考察养老机构资质、设施及环境,签订服务协议并根据老人实际情况选择护理等级。在接受老人入住时,养老机构应及时就护理标准、护理方式、护理费用等作详细说明,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尽量避免产生法律纠纷。(山东兰陵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