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赡养父母不仅是立德之本,也是法定义务。在日常生活中,即便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矛盾,也不能因此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法定义务。近日,集安市人民法院榆林法庭受理了一起赡养费纠纷案件。
原告王老现年已88岁,其与妻子(已病故)育有三子二女,长子远在山东,次子因精神疾病住院,两个女儿外嫁他乡,老伴去世后,王老与第三子被告王某一同生活,其他子女给付赡养费。王某夫妇本来对老人照顾有佳,后因赡养费等琐事,王某与其他兄弟姊妹产生矛盾,继而与王老心生隔阂,时间久了,王老心里不舒服,自行入住老年公寓,让除次子外的其他四名子女平均承担托管费用,被告王某亦心有委屈,所以迟迟未缴纳老年公寓的托管费用,原告王老一气之下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王某给付赡养费。
受理案件后,榆林法庭来到被告居住的村庄走访了解情况,走访过程中发现,被告王某已于年前远去非洲劳务,归期不定,且无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本案如果按照法定程序办理,须进行域外送达,最快于1年后才能开庭,但原告年事已高,且养老院催收托管费用,实际情况让其等不得。发现“走程序”不能及时解决老人的赡养问题后,榆林法庭转换办案思路,主动联系当地村民委员会,在充分了解被告王某的家庭状况后,与村干部一同找到王某妻子,在倾听了她的委屈与苦衷后,耐心的向其释明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并告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了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另外,还将心比心的阐述了孝顺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为人父母,当作榜样。最终,打开了王某妻子的心结,其当即代王某支付了赡养费,并表态今后要主动履行赡养义务。当天,榆林法庭将赡养费转交到原告王老的手中,老人那微笑的泪花让人久久不能释怀。
集安市人民法院榆林法庭始终坚持“多用一点心,多跑几里路,多谈几次心,就能重拾一份亲情,温暖一个家庭”的工作理念,在办理家事案件时,首先进行走访调查,在了解当事人家庭真实情况后,充分发挥村委会等基层调解组织的积极作用,主动邀请当事人亲属参与谈心谈话,多方联动,以心换心,在谈笑间共同促进当事人和解,妥善化解家庭矛盾的同时,尽最大努力维护当事人和睦的家庭氛围。(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周加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