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指定监护是指被监护人的父母通过遗嘱为处于自己监护之下的子女指定监护人的民事法律行为。
[例]王某(男)和张某(女)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小王(6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22年2月10日,王某和张某共同通过遗嘱指定在自己死后由张某的闺蜜孟某(35周岁/有监护能力)担任监护人。3月21日,王某和张某因车祸双亡。经查,小王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健在且有监护能力。3月25日,孟某得知遗嘱内容后表示同意担任监护人。请问:小王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孟某谁来担任小王的监护人?
答:孟某。因为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孟某同意担任监护人且具有监护能力,遗嘱指定监护人优先于法定监护人。
[法官说]被指定的遗嘱监护人具有优先地位,父母挑选自己最为信赖的人作为子女的监护人,最大限度保护子女利益,也彰显了民法私法自治的原则,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二十九条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担任监护人的被监护人父母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生效时被指定的人不同意担任监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未成年人由父母担任监护人,父母中的一方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另一方在遗嘱生效时有监护能力,有关当事人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监护人。(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李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