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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后求职高峰,小心掉入求职陷阱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案例1:申某2021年偶然结识被害人唐某,得知唐某急于为孩子找工作,申某谎称自己有能力为被害人孩子安排工作,骗取被害人4万余元,用于个人消费支出。因迟迟不能安排好工作,被害人多次询问说法未果,才发现自己上当受骗。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申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
 
  案例2:徐某在某门窗公司做临时工,从事加工安装门窗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和协议。2021年9月22日徐某与第三方发生了交通事故之后,就没有到公司上班,公司也就没有再给他发工资了。徐某某认为他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关系,受伤期间应该享受病假工资,而公司认为他是临时劳务工,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受伤与公司无关。双方由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此发生争议。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双方从2020年8月至2020年9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法院最终判决:某门窗公司与徐某自2020年8月2日至2020年9月22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招聘陷阱
 
  招聘诈骗类:以高收入、高回报等进行包装,引诱应聘者成为“免费”劳动力,再无故解聘;或以招聘为名,要求应聘者提供个人信息,借机对本人及其家人、亲友实施诈骗;或以招聘需要资格证书为由,诱骗缴费参加线上培训,即使成功取得证书也不会被录用。
 
  培训贷、传销类:以只需要参加付费培训、测试等为由,诱惑、胁迫应聘者贷款;或以招聘、创业项目为名,诱导、强迫应聘者参与传销等非法活动。
 
  黑中介类:中介机构与不法企业串通,以报名费、介绍费、体检费、押金等为名,向应聘者收取费用,再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费。
 
  非法试用类:无故延长试用期;或在签订聘用合同时只签订试用期合同,在试用期内不缴纳社保只发放低廉的实习报酬,试用期离职时要求本人承担违约责任等。
 
  虚假承诺类:在日常生活中刻意散布与领导有紧密联系、能帮助他人“办事”的虚假言论,营造出自己“社会能人”人设。当有人听信这些不实传闻前来请托办事时,便会承诺只要通过其向“领导”支付办事用的“好处费”“打点费”,事情便能办成,甚至有的还出具收条,承诺办不成退款,紧紧抓住被害人“病急乱投医”的心态,骗取钱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