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冰的母亲身患重病,在医院治疗期间产生了高额费用,需要20万元,但仅靠冰冰和母亲目前的经济条件还负担不起,冰冰经朋友介绍,联系到了小铭和小赵,表示愿意借钱给冰冰。
冰冰先向小铭借了10万元,并和小铭签好了借条,随后冰冰就收到了小铭的转账,可冰冰疑惑的是签订的明明是10万元,可到最后到账的只有9万5千元,冰冰变向小铭讨要说法,而小铭却说,另外的5千元是利息。
那么小铭所说的5千元利息,这样收取合理吗?
法官说:这样的收取利息是不合理的。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另外的10万元,冰冰与小赵签好了借条,可签好借条之后,小赵想到,这10万元在签订期间双方没有商定利息是多少,小赵又向冰冰说明要约定利息,而冰冰却说,签借条的时候并没有约定,所以这利息就是没有的。
那么,冰冰这样收取利息的方式是正确的吗?
法官说:这样说的是正确的。《民法典》第六百八十第: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刘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