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以来在法院执行工作中,被执行人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出现逃避到外国的情况。虽然在执行工作中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但有时会出现被执行人利用出国,从而逃避法院强制措施的情况。这种行为既侵害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又对法律的权威性构成了严重挑战。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旨在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出入境,压缩其活动范围,迫使其主动履行义务。实践证明,这一举措有效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实际工作适用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又进一步作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程序的启动。一般情况下,限制出境措施主要在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时采取,情况紧急等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依职权采取。
2、限制出境的对象。不仅包括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法定代理人,而且还包括对债务履行有一定影响的直接责任人员。
3、限制出境的解除。在限制出境期间,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的,执行法院应及时解除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或者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也可以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在我院审理的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韩某向许某借款55万元,约定在6个月内全部偿还。但韩某一直推脱,许某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韩某偿还欠款,而韩某仍以各种理由拖欠拒不偿还欠款,许某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向韩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韩某不接执行法官电话拒绝履行义务。通过网络查控、线下查控后未发现韩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执行法官调查后发现韩某本人出国的迹象,法官立即限制韩某出入境。采取上述措施后,韩某在登乘航班时被告知因其被法院限制出入境,无法出国办理自己的事情。在这种情况下,韩某自己主动联系执行法官,马上偿还债务。
限制出入境是法院惩戒“老赖”的一项措施,对于需要经常出境的被执行人及其有效。通过对“限制出境”人员的列控,不仅能将其限制在国门以内,还能有效地限制被执行人持有效护照购买高铁动车车票、飞机票等高消费行为,真正使失信人员“寸步难行”。(作者:吉林省珲春林区基层法院 李忠臣 刘峪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