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今天是啥日子不?今天是“中国品牌日”啥?中国品牌日你都不道?
啥是中国品牌日?
2016年6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发挥品牌引领作用推动供需结构升级的意见》。同时,《意见》强调,大力宣传知名自主品牌,讲好中国品牌故事,提高自主品牌影响力和认知度。鼓励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以及平面、网络等媒体,在重要时段、重要版面安排自主品牌公益宣传。
2017年4月24日,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品牌日”的批复》,同意自2017年起,将每年5月10日设立为“中国品牌日”。
习大大也提出:“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不断的推进质量兴农与品牌强农,品牌建设风起云涌。品牌与法律密切相关,与品牌命名相关的《商标法》,与独创品牌专利相关的《知识产权法》等等,强化《知识产权法》等相关法律的保护,才能更有力的促进品牌建设,才能在打造中国品牌时畅通无阻。
以案释法:
《商标法》
数十位四川商户因使用“青花椒”作为店名、招牌名被起诉侵犯商标权的新闻引爆网络。该新闻缘起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国内多地发起诉讼,称相关餐饮店侵犯了其“青花椒”商标,要求赔偿损失。
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官网查询到,上海万翠堂在2021年7月21日确实申请了“青花椒”商标,范围主要有:商品/服务为快餐馆;饭店;茶馆;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厅等等。
青花椒作为一种调料的通用名称,能否作为商标被注册?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我国的商标法并不禁止青花椒这样的通用名称跨类别注册,因为“青花椒”商标在“调味品”上被认为是通用名称,但并非是“餐饮服务”的一个通用名称,使用在餐饮服务上具有一定显著性,符合商标注册的规定。但如果把“青花椒”放在调料用品类别上进行申请注册,有可能会因为涉及通用名称被驳回。
那么注册了“青花椒”商标是否意味着可以排他使用?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其他类别上注册了多个有效商标,包括门头形象、菜单内容、品牌名称、装修形象等。应当说,注册商标应当享有相应合法权益。
但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换言之,某主体虽跨类别注册了通用名称,也并不因此拥有对该通用名称的专有权或独占权。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继续使用该商标。
《知识产权法》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由《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三部法律来构成的。
哪些行为侵犯《著作权法》
《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哪些行为侵犯《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哪些行为侵犯《专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