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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节:用法律守护母爱

浏览: 来源:山东法制传媒网
  一、对准妈妈、新手妈妈的守护
 
  我国对母亲的法律保护,从准妈妈时就开始了。
 
  在女性劳动权益保护方面,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第四款就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还有,女性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可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在法定产假期间也可领取工资或者享受生育津贴。
 
  且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二、对全职妈妈的守护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并且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三、对单亲妈妈的守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民法典》也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四、对年迈老妈妈的守护
 
  若母亲年迈缺少关爱,儿女却以各种理由相互推诿拒绝赡养,老人应该怎么做呢?
 
  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儿女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也可以要求儿女们常回家看看。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也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等权利。
 
  岁月的痕迹悄悄爬上妈妈的脸庞,无论时光如何变幻更替,祝愿所有母亲永远都被守护,沉浸在爱里,感受生活的美好。(作者:吉林省敦化林区基层法院 张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