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法制传媒网:(何博伦)现实生活中,出于信用、资质等原因,企业和个人不能通过正常程序从信贷机构获取贷款,从而借他人名义在信贷机构获取贷款,导致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即为“借名贷”。当名义借款人与实际借款人不一致时,又该由谁承担还款责任?
【案情回顾】
王某因生意周转急需资金,但自己的公司由于面临破产已无贷款资格,遂以员工小赵的名义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作为实际用款人的王某到期仍有70余万元及利息未还,银行找到了小赵要求其还款,小赵这才慌了神,赶忙来到法院提出让老板王某及其公司还款的诉讼请求,作为名义贷款人的员工小赵能否免责?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事庭法官在收到诉讼请求后联系当事人了解到,王某经营一家酒店,因法院已受理该酒店破产案件,其已无贷款资格,遂找到其员工小赵,希望以小赵的名义向银行贷款,小赵碍于人情关系而点头同意了。殊不知,这一举动让自己陷入了金融纠纷,更让自己背上了“莫名”债务。王某后期资金周转不畅,导致小赵未能按约返还到期利息。顶名贷款人小赵认为银行的这笔借款应该由实际用款人王某来归还,故诉至法院。由于此案需确定“顶名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及还款主体,应另择途径解决,承办法官依法驳回了这起纠纷案件。
【法官心语】“顶名贷款”风险巨大 应审慎为之
顶名贷款模糊了真实借贷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内容,干扰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屡见不鲜。实际用款人试图通过“顶名”金蝉脱壳,“免受”合同的约束,而顶名贷款人却可能因为属于合同中的主体,难逃“背债”恶果。
在现实生活中,可能会由于人情关系干扰帮助实际用款人向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或担保,这不仅影响了金融秩序的稳定,更可能使自己陷入巨额债务“牢笼”。“顶名贷款”风险巨大,应审慎为之。(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